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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:41湖南法治报·新湖南客户端讯(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陈佳婧 见习记者 龚沙 通讯员 罗长华)6月28日,一起一房两卖引起的纠纷,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的主持下终于达成调解协议,双方握手言和。十年漫长诉讼生涯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。双方手持锦旗送给承办法官,感谢人民法官为人民,真正实现案结事了。
2008年11月,柳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购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张公岭某小区房屋,支付了购房款,办理了预告登记。2010年12月,该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,又与苏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,收取苏某21万购房首付款,致此交易,酿成纠纷,双方走上漫长的诉讼之路。
苏某将房地产公司、柳某告上法庭,认为他们双方签订虚假合同,以按揭方式套取银行借款,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,合同应当解除。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柳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驳回苏某请求。高院指定中院再审。中院再审后维持一审判决。
因产权登记问题未解决,苏某继续进行维权之路,再次将柳某及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撤销柳某的预告登记,并为自己办理产权登记。一审法院支持苏某诉讼请求,二审予以维持。在此期间,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原中院二审判决给柳某办理了产权登记,柳某实际入住该房屋,并进行了房屋装修。苏某同时提起了行政诉讼,要求不动产登记中心撤销柳某的产权登记,法院以苏某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了苏某的起诉。
2023年1月,距离苏某签合同已过去13年,苏某第三次将柳某及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柳某返还房屋、支付占用费,撤销柳某的产权登记。
芙蓉区法院受理该案后,立即组织开庭审理,经庭前沟通,掌握了大致案情。在庭审调解阶段,法官分析了双方的法律关系,指出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,但其维权之路仍然漫长,需要处理后续的几个民事诉讼,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。同时对柳某进行了法律释明,柳某与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经法院确认无效,柳某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。鉴于房屋的现状,柳某已支付购房款,对房屋进行装修,并实际占有房屋多年,原告苏某经权衡利弊同意调解,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损失。由于房地产公司的一房两卖致使本案纠纷产生,房地产公司理应承担苏某的赔偿责任。由于房地产公司人员变动大,濒临破产,公司无力返还苏某的购房款及赔偿损失,调解工作陷入僵局。承办法官又趁热打铁做柳某的工作,可以由柳某代替房地产公司赔偿苏某相关损失,其可另行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处理,三方终于愿意坐下来调解,但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双方又僵持不下,“26万、28万、30万”双方均不让步,调解再次陷入僵局。承办法官及时出面,分析双方诉求、权衡利弊,晓之以理、动之以情,经过双方多次的拉锯战,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。柳某代替房地产公司赔偿苏某购房款及损失共计29万元,房屋归柳某所有。耗时十年的纠纷双方终于握手言和。芙蓉区法院在处理该案中没有简单机械的办案,一判了之,结案了事,而是找准案件症结,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诉求,趋利避害,最终调解结案,实质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,达到了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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